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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淮南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岗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局、各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经市局同意,现将《淮南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岗建设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淮南市公安局

                                                     2019128日 

  

淮南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岗建设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工作部署要求,切实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维护广大学生、儿童人身安全。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岗建设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所称安全指公安机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范围内治安、交通复杂路段(区域)设立的上下学护学执勤地点安全岗可依托原有的校园警务室、治安、交通岗亭或执勤点设立,原设有护学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安全岗需在以下四类中小学幼儿园设立:1、区、县主城区500人以上中小学校、幼儿园;2、偏远郊区、乡镇10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3、乡镇或乡镇所在地中心学校;4、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复杂、交通秩序混乱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安全岗建设由治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岗外观标示尺寸全省统一,树立蓝底白字的印有安全岗字样的标识牌,并在字样上方与上边框中间印制一个警徽,下边框之上落款淮南市公安局监制。

第四条 设立的安全岗执勤民警应在校园门前予以公示(包括民警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条 安全岗执勤人员由民警、辅警、学校保卫干部、校园保安、教职工和群防群治力量组成。

第六条 安全岗民警职责:

(一)安全岗应当根据所处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在早、中、晚上学、放学前15分钟装备整齐,到岗到位,定点执勤。非制式着装人员在参与执勤时应佩戴安全岗执勤袖标或袖笼。

(二)对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以及学生、儿童上、放学途经主要路段进行巡逻盘查,注意发现可疑车、可疑人、可疑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现行涉校涉生案(事)件的发生,有效消除影响学生儿童安全的危险因素。

(三)严管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及时查纠查处不礼让斑马线、不让行校车、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完善防冲撞、隔离护栏等安全设施,完善警示提示标志、信号灯、人行横道、减速带等管理设施,科学规划路权和通行规则。

(四)监督学校落实校车五不出校制度(校车车况不良不出校、校车超员不出校、驾驶人资质不合格不出校、校车证件不齐不出校、照管教师未到位不出校),全力确保校车出行安全。

(五)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保卫干部、保安人员加强上、放学高峰时段门卫值守,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准入制度,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加强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设施,严密校园安全防范措施。

(六)定期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以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为主题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收集校园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信息,分析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环境的安全管理建议。

(八)完成维护校园及学生、儿童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安全岗护学执勤民警由交警、巡防和派出所等部门选派,人员相对固定安全岗民警由所属单位管理,市局和分县局相关警种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八条 派驻学安全岗的民警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安工作经验,调整派驻安全岗民警时应做到先进后出,确保不出现空缺。

第九条 设立安全岗的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安人员,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配备,协安全岗民警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安全岗民警、专职保安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举止端庄,文明礼貌,注重形象

第十一条 属地派出所要协调学校选派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工,学生家长等组成群防群治力量参与安全岗护学工作,保障护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岗护学民警开展业务培训,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对策,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安全岗民警和保安员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2019年春季开学前,各县、区治安部门要牵头完成对主城区及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复杂、交通秩序混乱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岗建设要达到100%;偏远郊区、乡镇10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及乡镇或乡镇所在地中心学校要达到60%2019年秋季开学前达到100%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淮南市公安局

2019130印发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