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局、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现将《淮南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南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6日
淮南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6〕103号)、《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皖公法制〔2017〕21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办案单位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时可以调阅卷宗和有关材料,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六条 法制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不同情况载明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同意意见;
(二)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三)对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的,提出停止执法行为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适用裁量基准不适当的,提出更正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对重大、复杂的案(事)件,可以建议本机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办案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采纳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的。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时限和流程,落实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