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淮南市公安局其他权力目录

发布时间:2022-12-27 09:50信息来源:市公安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2年淮南市公安局其他权力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其他权力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1.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准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监督责任:对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进行动态监管。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0554-6611201
2.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核准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报
4.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转报
2 其他权力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2.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11272
3 其他权力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判定,对判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开展相关备案工作。        
2.审查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阶段:依照相关法规及规定开展备案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备案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11272
4 其他权力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
《安徽省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皖公出入境〔201731号)第一条:申请人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条: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在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登记备案。
受理责任: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核准相关申请材料,核查备案人员曾办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对于单位备案资质存疑的,须实地走访申请登记备案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       审批责任: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备案申请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调查、邮路时间不含在办理时限内。            时限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调查、邮路时间不含在办理时限内。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0554-2799550
5 其他权力 教练车指定线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查的,并实地进行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书面决定。
4.监督责任:对教练车行驶路线进行不定期检查。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0554-6611272
6 其他权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查。                           
3.实施阶段责任: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4.监督责任: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对赔偿有争议的,建议其提起民事诉讼。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办理案件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0554-6613231
7 其他权力 保安从业单位备案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备案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备案回执(不予备案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制作《备案回执》,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备案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11109
2.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3.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8 其他权力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接此通知后省厅立即传达至市级公安机关,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事项改为各市公安局受理备案。(具体备案依据等公安部下文)
9 其他权力 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及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12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161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备案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备案回执(不予备案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制作《备案回执》,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备案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11109
10 其他权力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1.《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武器、弹药库(柜);(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同意备案的办理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重点场所、部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的日常巡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11272
11 其他权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4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事故卷宗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期限责任: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5.监督责任:监督办案单位落实复核结论。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办理案件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0554-6611272
12 其他权力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实施主体责任:受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的机构,在国内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局,直辖市公安局;在国外为驻外使、领馆。
加入中国国籍,向中国籍近亲属的户口所在地或拟长期居留地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向本人原户口所在地或中国籍近亲属的户口所在地或拟长期居留地提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向本人或中国籍父母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责任:审核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的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审核机构要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包括按照规定要求对受理机构上报的请示内容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无误后,审核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征求同级国保部门意见后报审核机构(未满18岁的除外),审核机构要征求国家安全部门的意见。对公安国保部门或国家安全机关不同意申请人的国籍申请的,审核机构发函通知受理机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公安国保部门或国家安全部门核查无异议的,按要求写出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请示须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
审批责任:审批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的机构是公安部。公安部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国籍证书。不予批准的,发函通知有关审核或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转告申请人并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收费责任:国籍证书由受理机构转交申请人,并收取国籍证书费200元,境外收取2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0554-2799550
13 其他权力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83〕公发(治)112号)四:凡需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核发使用证。                     
5.监督责任: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动态监管。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0554-6613231
15 其他权力 占破路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71229日,20114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查的,并实地进行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书面决定。
4.监督责任: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不定期检查。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0554-6613231
16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查的,并实地进行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书面决定。
4.监督责任:对管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0554-6613231
17 其他权力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5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5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5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5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54-6611108
18 其他权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予以修订,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予以修订)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0554-6611108
19 其他权力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
、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现场依法受理。

3
、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山西省公安厅统一制证,公民持领取凭条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3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0554-6611148
20 其他权力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0554-6611201
21 其他权力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审批责任: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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